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管媒体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媒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园各类、各级媒体在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文化传播、服务师生校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校园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校园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媒体,是指以学校、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团体组织名义建设、认证并运行的媒体信息平台,包括网站及微信、微博、抖音、头条号、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和其他新媒体官方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筹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及学生组织的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包括师生自媒体平台),由所在二级单位统筹管理。
第四条 校园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二级、三级媒体平台第一责任人,由班子成员出任媒体工作分管领导,同时确定管理员一名,负责媒体平台建设、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媒体平台管理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宣传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提高各平台运营能力。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媒体平台创建前,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网络与新媒体账号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通过方可注册。
第七条 在校师生个人确对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有积极性、有热情,创办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师大海华学院”“辽师海华”“海华学院”“海华”“LNHHU”等学校名称(或简称)命名,传播内容涉及学校师生相关内容的各类媒体平台,实行创建人负责制,应按照媒体平台审批流程,通过所在单位向党委宣传统战部登记备案,纳入创建人所在二级单位管理。对拒不办理报备手续的平台,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媒体变更(注销)备案表》。学校有权通过相应维权方式投诉其注销或更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社会个人或校外私人团体不应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师大海华学院”“辽师海华”“海华学院”“海华”“LNHHU”等明显带有学校特征的专属名词命名开设媒体平台。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分级管理。每年11月份,各一级、二级媒体公共账号建立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年审材料。三级公共账号的年审由其指导单位进行。对于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所建平台暂停运行或注销。
第十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社群账号,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是校园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指导、考评校园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章 运行与协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形成品牌效应。各类、各级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活动、重大新闻的宣传报道,各二级媒体平台要紧密配合党委宣传统战部工作,听从统筹安排,发挥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应对时,各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三审三校”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各级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注意学校业务数据和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发布前须经相关业务部门和个人授权。
第十五条 建立网络安全处置机制。各主管单位应定期进行漏洞排查工作,对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的,应由主办单位及时修复。对无法修复的,则应暂停运营。
第十六条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各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相关媒体平台停止运行或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学校将实行“一票否决”责令其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管理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网络信息中心对校园媒体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媒体平台将做出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并依据校纪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加强对更新不及时平台的督促整改,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低于12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200的媒体平台做出关停整改决定;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少于24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300的媒体平台不予年审认证;对连续6个月未进行内容更新,且在督促后仍不更新的媒体平台,责令其关停;对存在高危漏洞的媒体平台将直接关闭。
第二十条 校园媒体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原则上应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规定报网络信息中心审批,并在备案登记时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举行校园媒体年度评选,并发文对媒体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各单位媒体平台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年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